(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71号罪犯韩浪,重庆市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89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韩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