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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建始孙家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贞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建始孙家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吴贞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孙家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建始县茅田乡封竹淌村。被申请人:吴贞兵。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孙家湾煤矿有限责公司因与吴贞兵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吴贞兵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城兴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2000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贞兵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城兴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7980.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泽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