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廖海丰与麦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海丰,麦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35号原告:廖海丰,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麦子良,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原住云浮市云安,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海丰诉被告麦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海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麦子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海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海丰撤回对被告麦子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廖海丰负担。审判员  冯志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练桂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