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济南捷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捷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济南捷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济商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本案执行条件不成熟,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8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执行条件成熟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