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蒋峻、唐文燕与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峻,唐文燕,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蒋峻。原告唐文燕。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安。委托代理人王宁。原告蒋峻、唐文燕与被告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信景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宁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蒋峻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峻、唐文燕诉称:被告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了松江区XXXXXXXXXXXXXXXX地块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建造《金地艺境苑》商品房。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松江区仓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0.71平方米,总房价款为1,603,321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付原告。目前,原告已经通过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金地艺境苑小区的房屋由洋房和公寓两种,洋房为7层建筑,公寓为10层或11层建筑。被告一直宣传该小区房屋为褐石建筑,销售人员在介绍该房屋时也特别说明房屋的外墙是贴褐石。但在2014年8月,原告发现所购房屋的外墙上并未贴所谓的褐石,而是刷了涂料,而洋房的外墙则贴的是褐石。2014年8月起,原告及部分公寓的业主开始询问被告公寓外墙刷涂料的事宜,但被告一直未给予正面回复,直至2014年9月19日下午,被告才约谈部分业主,明确告知公寓外墙不会贴褐石,就是刷涂料。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系争房屋外墙贴面砖(褐石式样)。被告荣添公司辩称:原、被告并未约定系争房屋外墙为褐石面砖,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荣添公司购买系争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暂测为80.7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XXXXXXX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即被告)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附件三约定关于外墙约定为“砌块”。合同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系争房屋为公寓式房屋,外墙现用仿面砖涂料涂刷。目前该房屋尚未交付原告。系争房屋所在小区还有洋房式房屋,洋房式房屋外墙使用褐石式样面砖铺贴。另查明:被告在小区售楼处室内所搭建的样板房,外墙面为仿面砖涂料式样。在小区售楼处沙盘上,洋房式房屋与公寓式房屋模型外墙基本相同,但无法确定是否为褐石面砖。在系争房屋宣传资料中载明“城里褐石空中会馆”,并注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以预售合同及实际交付为准”。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宣传资料、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为系争房屋外墙铺贴面砖的义务。第一,在原、被告之间《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未有关于外墙应用面砖铺贴的约定。第二,在小区售楼处室内所搭建的样板房,外墙面为仿面砖涂料式样,并未明显表示为褐石面砖。第三,在售楼处沙盘上,虽然系争房屋所属的公寓式房屋外墙与洋房式房屋外墙基本相同,但沙盘上房屋模型并不能完全代表房屋交付的标准。第四,尽管宣传资料有“城里褐石”的表述,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为被告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更何况在宣传资料中也明确载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以预售合同及实际交付为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为系争房屋外墙铺贴面砖义务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峻、唐文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峻、唐文燕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