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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林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林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林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