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4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6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2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交纳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