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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通顺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通顺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华蓥市道隧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豪、刘建清,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山市通顺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兰燕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通顺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王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