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务工人员,住江西省德兴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舒新灯、杨某甲及诉讼代理人祝军强,被告人方某及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诉讼代理人林棵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雨天驾驶鲁Y×××××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殷某等人从德兴铜矿前往上饶。当车辆行至德兴市201省道119KM+890M路段时,由于被告人方某在与相对方向一车辆会车时未降低车速,在发现前方被害人杨某乙手推装载木头的人力二轮车前行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并确保行车安全,其所驾驶的车辆撞上杨某乙及人力二轮车,导致被害人杨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立即停车查看,并由其妻子殷某拨打报警电话,随后方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2014年11月14日,经德兴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被告人方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医院出诊记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所驾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杨某乙的死亡证明,证人殷某、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归案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害人亲属诉称,被告人驾驶车辆在与对面来车会车时,未提前采取减速措施,撞到前面步行手推人力二轮平板车的杨某乙,并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告人方某所驾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被告人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65,287元,并提交了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同时为自己的肇事行为对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并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被告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龙口支公司辩称,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害人亲属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雨天驾驶鲁Y×××××小型普通客车并载有妻子殷某等人从德兴铜矿前往上饶县。当车辆行至德兴市201省道119KM+890M路段时,由于被告人方某在与对面一车辆会车时未降低车速,在发现前方被害人杨某乙手推装有木头的人力二轮车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并确保行车安全,造成其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上杨某乙及人力二轮车,导致被害人杨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立即停车查看,并由其妻子殷某拨打报警电话,随后方某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并归案,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经德兴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被告人方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龙口支公司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其的谅解,表示同意法院对其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8日17时50分许,其驾鲁Y×××××东风小康面包车在绕二瑞港路段撞到一个砍柴火的老人。当时天下着小雨,其以50码的速度行驶,当车行至绕二瑞港路段,过了下坡进入直道,这时相对方向有辆车过来,车灯很亮,其老婆还说了这人怎么这么开车,车灯那么亮,也不变近光灯,对方车准备与其会车,这时其看到同向前方有个老头推着一辆装了木材的人力两轮车。当其看见时就相距2米,来不及避让就撞上去,先撞到他人,然后撞上两轮车。出事后,其立刻停车下来查看,见有个老头躺在其车头前面。自己老婆帮打了120急救车,不到一分钟,有人从绕二方向骑摩托车过来下车看,看见躺在地上的是那人父亲。尔后自己又打了110,没过多久,120急救车就到现场了。交警也到现场,后来就被交警带到德兴市交警大队接受讯问。2、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之妻,事发当日下午其丈夫方某驾驶YLX715车带着其和他外孙女的女儿从德兴铜矿回上饶县家中,下午17点50分许,在德兴市绕二瑞港路段,车子撞到了人。该车车主是其本人,车子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烟台龙口支公司。事发时因天下着下雨,天也黑了,方某开着大灯行驶,这时相对方向开来一辆车,也开着大灯,因此两车会车时看不清前方道路情况,会完车后其就看见前方有人在推着二轮大板车,车上装着一车木头,车子就撞到人和大板车,并将大板车向前撞在道路右侧,木头向道路左侧抛撒出去,方某就把车子停了下来,下去看,就看见车子前方二三米的道路上仰面躺着一个60多岁的男子,在他头部地上流了血,一动没动的,其就立刻拿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和120,等到交警来后,其就离开现场。当时被撞的人是在道路右侧与其乘坐的车同向行走,是在行驶路线的右侧道的中间位置被撞的,是车的车头部位撞到对方身体后部。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害人杨某乙之子,事发当日17时20分许,其一个人骑摩托车穿着雨衣从花桥黄柏洋村往绕二方向行驶,当时天已经黑了,其开着大灯,骑到绕二瑞港西坝头路段,其看见同向前方停了一辆面包车,面包车后面两个红灯亮着,前面大灯也开着,其当时从面包车左边绕过,看到前面有一堆柴火,同时看见右边一辆人力二轮手推车停在那里,其当时一眼就认出了这是自己家的车,然后其将摩托车靠边停下,转身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当时其就知道父亲出事了,其走到父亲面前,叫了他几句,没反应,还用手按他人中,并用手机拨打了120、110,没过多久120急救车就到现场,随后交警也到,当时医务人员下车看了下父亲,检查了一下,就说人已经死亡了。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德兴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现场有一辆鲁Y×××××微型面包车,一辆人力手推二轮板车。死者姓名为杨某乙。5、被害人个人信息、出诊记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及注销证明等,证实被害人杨某乙出生于1950年8月11日,120急求中心到达事发现场,发现被害人呼吸心跳已停止,遂现场宣布已死亡。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其死亡原因为脊髓损伤。6、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所驾驶的鲁Y×××××车安全机件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7、被告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抽血照片及检测报告等,证实被告人有驾驶证,其所驾车辆有行驶证并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事发后对被告人抽血未检出酒精成分。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雨天夜间驾驶车辆会车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同向前方行人步行手推人力平板车,未与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9、调解赔偿协议,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的谅解。10、被告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信息等,证实被告人方某在事故现场被带到交警大队进行接受调查,并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方某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告人供述和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证人殷某、杨某甲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会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前方手推人力二轮车之人,未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确保安全行驶,发生碰撞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拨打报警电话,就地等待交警前来处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仁斌人民陪审员 倪佰广人民陪审员 程细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