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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龙祥与唐文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祥,唐文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李龙祥,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骁(受李龙祥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文誉,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祥与被告唐文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龙祥于2015年2月4日以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祥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龙祥已预交),由李龙祥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