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龙祥与唐文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祥,唐文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李龙祥,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骁(受李龙祥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文誉,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祥与被告唐文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龙祥于2015年2月4日以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祥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龙祥已预交),由李龙祥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