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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金伟与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伟,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伟。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敏。委托代理人:郑承国,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金伟因与被上诉人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退还给上诉人张金伟。审 判 长  李照令代理审判员  秦承兰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香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