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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管志琴与章卓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志琴,章卓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30号原告管志琴。被告章卓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志琴诉被告章卓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志琴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