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管志琴与章卓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志琴,章卓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30号原告管志琴。被告章卓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志琴诉被告章卓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志琴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