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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俞果仕与被告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82-1号原告:俞果仕,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长江路与武夷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焦永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果仕与被告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案被告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青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