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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鹏与李景宏、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李景宏,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21号原告周鹏,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翦林友,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景宏,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贤茂,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李景红、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鹏以已与被告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景红、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1元,减半收取2675.5元,由原告周鹏负担。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