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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XX、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XX,夏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XX镇XX东路XX花园。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XX,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喻XX,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被告朱XX,19XX年X月XX日出生。被告夏XX,19XX年X月X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XX、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XX、夏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XX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见凤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