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宝丽金娱乐俱乐部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宝丽金娱乐俱乐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67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宝丽金娱乐俱乐部。负责人:何忠华。被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张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宝丽金娱乐俱乐部诉被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金华市婺城区宝丽金娱乐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何忠华为诉讼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宝丽金娱乐俱乐部对被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