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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帅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帅某,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曹某,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以被告曹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帅某负担,退付原告帅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