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与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赵红,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帅,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赵红与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