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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宏杰与李玉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勤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民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滨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