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裴某某,女,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金某,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