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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裴某某,女,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金某,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