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喜元、于海军、武汉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贾喜元,于海军,武汉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汉洲。委托代理人徐金茂。被告贾喜元。被告于海军。被告武汉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喜元、于海军、武汉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