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乙罚金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5号被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徐某乙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鹤峰县人民法院以(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徐某乙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鹤峰县人民法院刑庭于2015年2月1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乙的亲属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徐某乙被判处罚金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平审判员 余春莲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