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大鹏、潘月东、孙秀兰、罗福奎、毕云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孙大鹏,潘月东,孙秀兰,罗福奎,毕云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09号原告: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安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东,辽宁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大鹏,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告:潘月东,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告:孙秀兰,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告:罗福奎,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告:毕云香,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委托代理人:罗福奎,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与被告夫妻关系)。原告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孙大鹏、潘月东、孙秀兰、罗福奎、毕云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未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信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