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秋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秋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上海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姚培明。委托代理人范峥铎,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秋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谢中华。委托代理人王虎,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秋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