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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少民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立志、王明惠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陶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志,王明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陶亮,许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少民初字第00010-1号原告杨立志,学生。法定代理人杨东梅,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明惠,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被告陶亮,年龄不详,居民。被告许海涛,居民。系鄂f×××××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志、王明惠诉被告襄阳太平洋保险公司、陶亮、许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志、王明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肇事车辆鄂f×××××重型自卸货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将被告陶亮、许海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处分权予以冻结;或将陶亮、许海涛所有的价值相等的房屋、车辆、到期债权等财产处分权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志、王明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肇事车辆鄂f×××××重型自卸货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将被告陶亮、许海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处分权予以冻结;或将陶亮、许海涛所有的价值相等的房屋、车辆、到期债权等财产处分权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将原告杨立志、王明惠提供担保财产:杨立志所有的位于枣阳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东侧安泰新城c区2幢3层306室房产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中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