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曾凡友与利川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曾凡友,农民。被告利川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铁厂沟。法定代表人罗渠瑾,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友诉被告利川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友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凡友承担。审判员 王 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