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康县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康县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康县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振国,任该公司经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委托代理人王家杰,系该公司第四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李小英,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康县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小英未能按期履行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陇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房款给付义务,经甘肃省康县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我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于2015年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康县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12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小英于2015年1月19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34000元;二、执行费590元由被执行人李小英自愿负担。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购房款给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陇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