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宁波蜂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童军良与深圳市格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蜂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童军良,深圳市格天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蜂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军良。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军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格天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成。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第8条约定:“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执行交易,如有违约双方同意在深圳市人民法院解决诉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格天光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