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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龙X桃申请执行龙X林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X桃,龙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024号申请执行人龙X桃,女,1978年9月3日出生,苗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被执行人龙X林,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松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龙X桃申请执行龙X林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龙X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X林于2015年1月6日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龙X桃赔偿款15596.92元、承担执行费134.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龙X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X林履行完毕赔偿款15596.92元、承担执行费134.00元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