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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刑初字第00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无业,住阜宁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6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辩护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4)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熊良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晚,杨某乙因女朋友祁某甲与邹某甲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与邹某甲发生争吵,后杨某乙约邹某甲到智力城北边四通河桥处面谈还钱一事。杨某乙的哥哥杨某丙(已判刑)听说后随即召集了何某甲、祁某乙、郑某甲(均已判刑),郑某甲又召集了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来到四通河桥处,并扬言要砍邹某甲。因邹某甲没有到现场,杨某丙便安排郑某甲开车与被告人杨某甲、祁某乙等人到邹某甲经营的游戏室寻找邹某甲,未果。当日晚10时许,杨某乙、祁某甲在帝景蓝湾小区门口与邹某甲见面,并劝邹某甲赶紧离开,说杨某丙马上要来砍他,邹某甲父亲邹某乙开车到场后和杨某乙等人发生争执。此时,郑某甲开车将杨某丙、祁某乙,及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带到现场,杨某丙、祁某乙蒙面手持砍刀和棍子下车追打邹某甲、邹某乙等人,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下车帮忙并与祁某乙等人将被邹某乙缠住的杨某丙解脱后随郑某甲等人所驾车辆离开现场。被告人杨某甲于2013年11月2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杨某丙、祁某乙、何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汤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红兵审 判 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德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