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河清镇广红村。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5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龙桥村。本院在执行崔某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