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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云,李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张水云,女。被执行人李红兵,男。本院在执行张水云与��红兵(2014)涉执字第592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水云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李红兵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