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云,李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张水云,女。被执行人李红兵,男。本院在执行张水云与��红兵(2014)涉执字第592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水云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李红兵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