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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x、王x与被告李x、李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李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x,男,1991年6月11日生,汉族。原告王x,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x,女,1994年生,汉族,住郸城县钱店镇瓦岗行政村李楼村。被告李x,男,1967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王x与被告李x、李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王x、王x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