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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林与刘静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刘静宇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反诉被告):徐林,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反诉原告):刘静宇,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何福昌,吉林鑫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林与被告(反诉原告)刘静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徐林、被告(反诉原告)刘静宇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林、被告(反诉原告)刘静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林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静宇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林负担,其余退还原告徐林;案件反诉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刘静宇负担,其余退还被告刘静宇。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