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建峰与屠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峰,屠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朱建峰。被告:屠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峰诉被告屠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建峰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