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