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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与侯念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侯念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侯念池。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凤凰小区177号楼401室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