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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克桂强奸罪,张克桂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克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733号罪犯张克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克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48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克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克桂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2014年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2014年10月两次获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一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克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张克桂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