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郑占朝与石家庄市大都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郑占朝,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干部,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石家庄市大都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城。法定代表人田增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艳丽,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占朝诉被告石家庄市大都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占朝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占朝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大都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