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继国与展雄飞、展陆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87)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国,展雄飞,展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87号原告:刘继国。被告:展雄飞。被告:展陆军。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蠡民保字第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现扣押于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牌照号为冀F×××××三轮汽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