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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凌国清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国清,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凌国清,无固定职业。被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邻里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念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边青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包清清,该公司员工。原告凌国清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俊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