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汪文照与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尹四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照,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尹四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7-1号原告:汪文照,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四海,男,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文照诉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尹四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尹四海所有的号牌为皖A59x**、皖AU1x**的车辆进行保全。案外人舒銮明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静安小区4幢201室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2000天字第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文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尹四海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59x**、皖AU1x**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 贞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