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柏宪双与马洪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宪双,马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柏宪双,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马洪伟,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柏宪双申请执行马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