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执字第0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常州市强宏机械有限公司、颜红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执字第0719-1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号****室。负责人曹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逸,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强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薛家镇曹家村。法定代表人颜红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颜红春。被执行人XX霞。被执行人颜慧云。被执行人颜立强。被执行人张达范。被执行人彭钰秋。被执行人常州市都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工业园玉龙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学峰,该公司总经理。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常州市强宏机械有限公司、颜红春、XX霞、颜慧云、颜立强、张达范、彭钰秋和常州市都瑞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常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强宏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他单位享有的债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267121.47元拨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强宏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都瑞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和其他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财产均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颜红春、XX霞、颜慧云名下房产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在处置中;颜立强、张达范、彭钰秋名下仅一套房产,本院暂不便处置。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常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东审 判 员 尤建林代理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建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