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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竹溪县永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90号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你(单位)与竹溪县永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支付竹溪县永强建材有限公司299463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诉讼费3185.6元、执行费4440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22×××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