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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柳建忠与柳忠追偿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忠,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45号原告:柳建忠。被告:柳忠。原告柳建忠因追偿权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柳忠立即归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下称邮政云和支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2506.13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飞挺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柳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被告柳忠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邮政云和支行借款5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13.5‰,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柳建忠为上述借款担保。被告柳忠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全额还款,邮政云和支行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和2014年12月31日分两次代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22506.13元。偿还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柳建忠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506.1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被告柳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飞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