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张莉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张莉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普元。委托代理人:张廷俊,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张莉蕊。原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莉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廷俊,被告张莉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莉蕊于2014年1月14日向我公司购买空调及家电产品总额为36630元,其于2014年8月13日签下签收函,证明已付货款26630元,余款10000元将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仍有余款4000元未付。期间,我公司多次派人上门或电话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4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550元(按月利率1%计算至11月30日止,以后另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公司其他业务员沟通过,因为产品差价和我经济困难的原因,没有及时支付该笔款项。因为我签收了签收函,我愿意承担4000元的货款,但是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等家电产品,价款共计36630元。被告支付了26630元后,于2014年8月13日在原告出具的《签收函》上签名,确认尚欠余款10000元,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还清。此后被告支付了6000元,至今尚欠4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签收函》(凭证、回执)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将空调等家电产品出售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余款4000元,事实清楚,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作为货物的出卖人,有向买受人收取货款的权利。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庭审中原告已明确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莉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4000元给原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嘉琳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