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郑某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交纳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