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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秀梅与被执行人吴承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梅,吴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32号申请人李秀梅,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吴承玉,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秀梅与被执行人吴承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南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吴承玉向李秀梅支付医疗等费用3000元。被执行人吴承玉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李秀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承玉已经向法院交纳3000元,申请人李秀梅已经领回执行款3000元,迟延利息申请人李秀梅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承玉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南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吴承玉应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