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丁晋红与王列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晋红,王列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47号原告:丁晋红。被告:王列骏。原告丁晋红诉被告王列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晋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丁晋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来源:百度“”